- 听众
- 收听
- 积分
- 6682
- 主题
- 回帖
- 0
- 精华
注册时间2009-2-12
最后登录1970-1-1
该用户从未签到
|
发表于 2011-6-7 17:52:37
|
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SiMen.fish 于 2011-6-7 17:53 编辑
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,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,又持刀将张妙杀死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,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,持尖刀朝被害人胸、腹、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,将被害人当场杀死,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,手段特别残忍,情节特别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,属罪行极其严重。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构成自首,但不足以从轻处罚。第一审判决、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。
来自最高法的解释 |
|